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9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9301號債 權 人 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紹良(HERMAVTO THE)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鄭紹良(HERMAVTO THE)住所設於台北市○○○路,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