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聲 請 人 顏怡如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8人,其所代表之債 權總額為4,134,896元。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 18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一個月為1期,共計8年96期,第1期 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356元,每年2月將 年終獎金25,566元全數加入當期清償(即當期清償36,922元),總計清償1,294,704元(計算式:11,356*96+25,566*8 =1,294,704),占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百分 之31.31。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規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 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於本院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而依上開規定視為同意外,其他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及債權人人數均未過半數,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債務人任職於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譜光公司),每月薪資31,000元(包括底薪29,200元、伙食費1,800元) ,每年視營運情況發放年終獎金,以97年度至99年度領取之金額計算,年終獎金每年約25,566元(計算式:(25,500+38, 800+12,400)÷3=25,566),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此有債務人所提薪資單附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卷;99年12月15日新譜光公司覆本院函查 之陳報狀、本院100年1月7日電詢新譜光公司之電話記錄附 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卷足憑,亦為債權人所不 爭。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3歲、1歲),其 每月薪資為31,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1,356元、 與配偶平均分攤後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6,800元,所餘金額12,844元方為債務人個人生活費用;又該 生活費用中尚包含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費509元、健保費868元、團保費及福利金677元,是債務人每月可得 運用以支應日常生活消費支出之金額僅為10,790元, 已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100年度下半年(100年7月1日 至100年12月31日)新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832元之標準,然符合此一標準者已屬可得領取 社會救助之低收入戶,債務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既 壓縮至相當標準,已顯低於同地區一般生活程度。況 逐項核查支出細項均屬合理,可認已甚節約用度。 (二)雖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分別以債務人之生活必要支出應以內政部所頒 佈99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792元計算, 扶養費用應以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扣除額平均每人每 月6,833元計算,並與配偶分攤之,故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7,625元認列,每月還款金額應為13,374元,方屬合理;清償成數過低等事由而具狀表示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惟查: 1.債權人所提內政部頒佈99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用10,792元之標準,係據修法前之社會救助 法第4條第3項之規定,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 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 費支出60%所訂定。然依99年12月29日修正、100 年7月1日施行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 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 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 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又據新北市政府公告 100年度下半年(100年7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新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應為11,832元, 故縱以債權人所採「最低生活費」作為債務人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之核查基準,亦應以每人每月11,832 元為準。查本件債務人每月所得支用之消費性必要 生活費用已低於此一標準,前已詳述。況訂定「最 低生活費」之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家庭,因此各類 社會福利補助門檻多引用此一標準訂定。然此係因 政府資源有限,應優先照顧最需要之人民,不宜反 推而將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認為是國人可維持人性尊 嚴之最低生活支出,債務人所列支之必要生活費用 是否合理,仍應以其實際生活狀況審酌之。是債權 人認債務人之生活必要支出過高,委無可採。 2.按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主要係以更生方案是否 公允為考量,而公允與否,並非以債務人之欠債原 因、還款成數為唯一考量,仍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 盡力清償、有無還款誠意等因素而綜合決定之。而 清償成數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及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收入,並 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 額,則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 論,並無絕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不 但以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更 主動將每年年終獎金全數納入,足徵債務人確已勉 力清償債務,而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債務人 仍須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據其陳稱配偶僅國中畢 業,宥限於學歷及工作經歷,所得不豐,查其配偶 97年度、98年度之所得均低於債務人,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單附卷可參,是債務人配偶 於平均負擔共同生活費用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 後,已無力給予更多支持。按更生乃以債務人之最 大能力為清償,期能走出龐大債務壓力,再啟人生 ,僅以清償比例過低而指更生方案不公允,與本條 例意旨不符。況更高之清償金額對債務人而言亦難 有履行可能。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而更生方 案並不公允云云,並無理由。 四、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 條 、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 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債務人顏怡如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94,704元 │ │2、清償方法: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一期,共計96期,期│ │ 間總計8年。每期清償11,356元,另於每年2月將年終獎金25,566元 │ │ 加計納入清償(即當期清償36,922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 │ │ 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 │ │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作業。惟 │ │ 債權人非金融機構之部分,仍應由債務人如期分別匯款,匯款金額 │ │ 由債務人負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參照) │ │3、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逾六年之特別情事: │ │ 提高還款金額。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更生履行期│ │ │ │ │年1月、3月至12月之│間每年2月 │ │ │ │ │分配金額 │之分配金額│ │ │ │ ├────┬────┤(共8期) │ │ │ │ │第1-95期│ 第96期 │ │ ├──┼──────┼─────┼────┼────┼─────┤ │ 1 │台新國際商業│ 136,248 │ 374 │ 388 │ 1,217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1,862,631 │ 5,115 │ 5,159 │ 16,63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3 │華泰商業銀行│ 372,032 │ 1,022 │ 1,000 │ 3,32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萬榮行銷股份│ 344,323 │ 946 │ 911 │ 3,075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 118,253 │ 325 │ 304 │ 1,0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遠東國際商業│ 300,075 │ 824 │ 838 │ 2,679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7 │台新資產管理│ 678,456 │ 1,863 │ 1,891 │ 6,05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渣打國際商業│ 322,878 │ 887 │ 865 │ 2,883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備註│ 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 │ │ 微誤差,均於第96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 │二、各債權人受清償總額分別為: │ │ │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662元。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83,220元。 │ │ │ 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116,490元。 │ │ │ 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107,813元。 │ │ │ 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37,027元。 │ │ │ 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958元。 │ │ │ 7.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12,436元。 │ │ │ 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098元。 │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 │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 │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聲請或依職│ │ │ 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 │ │ │ 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