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15號聲 請 人 巨邦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乙○○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乙○○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7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相對人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99年1 月8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