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668號聲 請 人 統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曜忠 相 對 人 蘇鎮安即吳今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13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6萬9,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211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復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准予發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回執等正本為證。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假扣押債務人原為吳今喆,嗣其於民國95年9 月11日死亡,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選任蘇鎮安為其遺產管理人,且已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指定遺產管理人卷查核屬實。惟查,聲請人於取得上開假扣押裁定後,並未對債務人吳今喆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執全字第1687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則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於取得未執行證明後,即可向提存所聲請發還擔保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