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694號聲 請 人 丙○○ 乙○○ 相 對 人 佰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6889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至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向本院聲請撤銷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6889號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7日准予撤銷該裁定,並於99年9 月6 日確定在案,有上開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件附卷可稽。至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相對人未遵期起訴,聲請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是相對人既已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則聲請人已無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