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3號上 訴 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上 訴 人 官良民 上 訴 人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上 訴 人 陳正原 上 訴 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 上 訴 人 姜金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官良民之上訴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593,7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上訴人永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陳正原之上訴標的為1,593,7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上訴人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姜金龍之上訴標的價額為1,593,7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分別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