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8號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甲○○ 相 對 人 即聲請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98年度司票字第74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至該本票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分別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記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經 提示後未獲清償,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 制執行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本票1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 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雖以:抗告人擔任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由於該公司長期經營不善,導致積欠員工薪資,抗告人應該公司東廠(彰化縣彰化市○○路○段600巷218-2號)廠長游正楷之邀,於民國98年7月22日上午10時與該公司董事 吳進來、游金來陪同之下前往商談東廠買賣事宜。詎料,抗告人於商談過程中,突然湧入40多名員工,場面極度混亂,在場員工以第三人鄭育澤、吳翔佑、楊健文及范品卿等4人 為首共同以:「如果沒有簽本票一個人都不能走」、「你今天本票一定要簽出來,不然就不讓你走」等語,其中鄭育澤以拍打桌子之方式助勢;楊健文更以摔椅子、口出穢言:「幹你娘,做什麼事都不負責任,錢全部都被你們拿去花,叫警察、叫律師來都沒有用,和美地區是我的地盤,本票不簽下去給我試試看…」等語,恐嚇脅迫抗告人及吳進來、游金來分別簽發本票,並限制抗告人之人身自由,抗告人雖於下午3時45分報警由莿桐派出所員警陳漢旻到場處理,抗告人 仍被迫簽發40多張本票予現場員工,其中包括相對人乙○○,票面金額共計300多萬元,抗告人於下午5時始得脫離現場,事後抗告人已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恐嚇及妨礙自由告訴,並經受理在案,抗告人係受到強暴脅迫之情形下簽發系爭本票予相對人,爰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關於受到強暴、脅迫始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縱令抗告人前揭所稱屬實,亦係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或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抗告各節,本件非訟程序尚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2項、第 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 │本票附表: 99年度抗字第28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8年7月22日 │89,450元 │98年8月31日 │98年8月31日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