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3號原 告 袁榮昌 追 加原告 袁 漪 法定代理人 袁榮昌 陳秀鈴 被 告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弘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蘇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