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負欠債務總額新臺幣2,324,350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債務人僅有自身一人之薪資收入,,須負擔全家之生活費用,配偶又僅有打零工之收入,無法接受銀行之協商方案,且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聲請人暨受扶養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稅額繳款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勞工保險投保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表、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營業稅繳納證明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油資發票、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及收據、台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等件為證,另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不成立等情,復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憑。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更生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