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張永坤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永坤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95年5 月2 日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約定聲請人應自95年6 月起,分100 期,年利率3.88% ,每月繳納新臺幣(下同)14,939元。至99年1 月10日止,聲請人清償44期後,於99年2 月8 日向最大債權銀行萬泰銀行申請短暫性延期繳款,惟萬泰銀行僅同意展延1 期(99年3 月),聲請人至同年3 月10日仍無力繳納。然因聲請人原任職於王漢企業社從事模具士,惟公司訂單不多,無法支撐多人薪資,於98年12月口頭告知下月起無需再來工作。又因失去正職工作後,無法立即找到穩定工作,妻子為外籍新娘,尚無謀生技能。長女年僅5 歲(93年12月出生),家庭生計完全仰賴聲請人,在家計與清償債務兩相比較下,只好放棄原協議走向毀諾,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繼續履行協商內容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短暫性延期繳款申請書、聲請人、聲請人配偶、聲請人女兒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行車執照影本、存摺影本、聲請人配偶居留證影本、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件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2 項規定,命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8月27日下午四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書 記 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