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晶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