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約爭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77號原 告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張克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縣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履約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伍萬貳仟零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