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曾聲請對被告施華洛奇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