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77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以上上訴人與威霸科技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237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零參萬伍仟零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