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ARCH INT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38號上 訴 人 ARCH INT". 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3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參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即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貳萬參仟陸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