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0號原 告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慧綾律師 郭鎮周律師 被 告 中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劉愷律師」記載,應更正為「劉楷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