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0號上 訴 人 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0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