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萬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