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73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琴茜 ┌─────────────────────────────────────────────┐ │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7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8-ND-13576-2 │1 │1000│ │ ├──┼──────────────┼──────────────┼───┼────┼───┤ │002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880-5 │1 │1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