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秩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7號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12月20日北縣警海秩字第09700545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2月19日17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71號富康精彩旅店202號房。 (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余全泰於警訊中之陳述。 (二)已使用過之保險套1枚、包裝袋1個扣案可稽。 (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