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上 訴 人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麟 訴訟代理人 江鉅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煜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