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274號原 告 王明堂 被 告 李信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叁即新台幣叁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三項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日下午 18時50分許駕駛車號151-ND營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縣○○道及府中路口時,與被告駕駛之車號2678-HA車(附掛 6180- VP)發生碰撞。事發當時原告行駛方向號誌為綠燈,而被告行駛方向號誌為紅燈,因被告後方有警車追緝,故被告即闖紅燈,致碰撞原告之前述營小客車,造成系爭車輛之前引擎蓋、保險桿、前左右葉子板等受損。今原告因被告之侵害所受之損失如下:車輛進廠維修之修理費共計新台幣(下同)35400元(其中零件費用13450元、工資12050元、烤 漆9900元),並於修車期間受有營業損失共18000元(1500 元×12天=18000元),共計534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34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被告今在監獄內,且已被判刑20年,被告須問其家人後才可以賠給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行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不否認兩造間有發生前開事故,並對肇事責任不爭執,惟對原告之主張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一)車輛受損35400元部分: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受損車輛經鴻達企業社估價,須支出必要修理費共計35400元(其中零件費用計13450元、烤漆9900元、工資12050元),並提出估價單為憑,惟查,系 爭151-ND號營小客車之車主為訴外人有限責任台北縣板橋計程汽車運輸,而非原告,原告既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故原告就此部分並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言,故原告此部份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營業損失18000元部分: 依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證明每日營收為1486元,本件原告依每日營收1486元為請求,本車共修理12日,合計損失收入17832元等語,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及工會證明 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故原告請求此部分之營業損失於17832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洵 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石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