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2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2019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