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4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張素娥 一、上列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怡伶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2,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二、上列上訴人林張素娥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怡伶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林張素娥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林張素娥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林張素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