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聲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葉金英 相 對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 「聲 請 人 葉金英 住新北市○○區○○路2巷29弄13號3樓相 對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28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葉吳秀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28號1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 「聲 請 人 葉金英 住新北市○○區○○路2巷29弄13號3樓送達代收人 葉吳秀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28號10樓 相 對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57號7樓之6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