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巨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斐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 巨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斐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竣韜、王帝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