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韓思徑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6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