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875號原 告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勳 訴訟代理人 陳兆鵬 陳致祥 鄭人豪 林育鋒 被 告 大玉門餐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硯豪 被 告 謝明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