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209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被 告 東方華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簡字第2094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木一0一司執乙字第二0二七九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伍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及執行費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在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柒元範圍內,按月將劉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