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542號法定代理人 周金裕 訴訟代理人 呂景發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簡字第54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13日下午1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 300, 000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 000元及自民國100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 000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 300, 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票據付款地為新北市○○區○○路2段382號,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其執有由被告簽發,訴外人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苙龍公司)背書,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支票6紙, 詎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系爭6紙支票票款 共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影本為證。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訴代所提皆為被告代理人與苙龍公司間關係,與原告無涉。 2、被告答辯理由略以:受款人為苙龍公司,沒有禁止背書轉讓之系爭支票,乃被告借予訴外人苙龍公司使用,雙方約定票據到期時,由苙龍公司負責兌現。後來苙龍公司未使系爭支票兌現,導致跳票,被告已對於苙龍公司提起詐欺、背信、及票據不存在之告訴云云。 3、惟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為票據法第13條所明定。且按鈞院90年度簡上字第316號民事判決揭示:「關於支票之借用,即 學說上所稱融通票據,借用人將該借用之支票轉讓予第三人,不問該三人是否知悉其為借用,要不得以借用票據資為抗辯,票據上之發票人仍應負償還義務(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01號判例、同院19年上字第903號判例、同院54年台上字第2942號判決、同院57年台上字第825號判決可資 參照)…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例意旨自明 。」鈞院91年度簡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揭示:「融通票據,乃融通人僅得對抗被融通人之抗辯,被融通人以外之第三人,不論於受讓票據時為善意或惡意,均不得對抗辯。蓋從融通票據之本質而論,若融通人對知悉票據係融通票據而受讓之人不票據責任,則依融通票據而融通資金之目的即不能實現,顯然違反融通票據原本之趣旨,故融通人對於被融通人以外之第三票據取得人,不能主張惡意抗辯,法理至明。查上訴人與簡長文間之票據原因關係為融通契約,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據以對抗被融通人以外之第三票據取得人,核被告所為其得以與簡長文間存在之事由抗對被上訴人之抗辯,於法顯有未合,洵無可採。」。可知,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執票人之前手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且票據債務人借予他人使用之票據,即為融通票據,對於自該他人受讓融通票據之執票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執票人知悉其為融通票據,對抗執票人。 4、由上可知,被告並不否認系爭支票之真正,僅抗辯系爭支票為融通票據,依其與訴外人苙龍公司間之約定,應由訴外人苙龍公司負責使系爭支票兌現云云。然依前揭規定及實務見解,被告不得以其與訴外人苙龍公司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亦不得以系爭支票為融通票據,主張惡意抗辯。是姑不論原告於受讓系爭支票時,並不知悉其為融通票據,縱使原告知悉 (原告否認之),被告仍應依系爭支 票上所載文義,負給付票款之責。 三、被告則以: (一)票當初是被告借給訴外人苙龍公司,而且受款人有指名訴外人苙龍公司,當初是沒有蓋禁止背書,並註明票據到期訴外人苙龍公司要負責兌現。票據持有人原告與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訴外人苙龍公司的下游廠商,被告是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專案股東,所以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借用被告的票開給訴外人苙龍公司。後來發現訴外人苙龍公司惡意欺騙,被地主告偽造文書,詐領款項,所以後續六張票,訴外人苙龍公司就不兄現。被告已經對於訴外人苙龍公司提起詐欺、背信、及票據不存在之告訴,案號為台北地阬100年度他字第3746號。 (二)原告現在請求的是六張票,總共是八張票。 (三)被告是出於善意幫助訴外人苙龍公司,原告也知道這件爭情,而且第一、二張票,訴外人苙龍公司也有兌現第一、二張票給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有要求訴外人苙龍公司自己要支付票款。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原先要開立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支票,因為本建築案件關係已經被退票,所以被告訴訟代理人個人才向被告借票給訴外人苙龍公司用以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才可以繼續施工。後來又經過兩個月。原告與訴外人苙龍公司都知道被告訴訟代理人跟被告借票。 四、原告主張: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6紙,屆期 提示均不獲兌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 為證,被告對於票據之真正,並不爭執,惟以前詞抗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被告之抗辯有無理由? 五、按「支票為文義證券,凡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條及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其規定之目的乃在於促進票據之流通性。而此所謂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之抗辯事由,以執票人取票據時,決定是否惡意,並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負舉證責任,此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可資參照。 ①惟查,被告抗辯: 票當初是被告借給訴外人苙龍公司,而且受款人有指名訴外人苙龍公司,當初是沒有蓋禁止背書 ,並註明票據到期訴外人苙龍公司要負責兌現。票據持有 人原告與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訴外人苙龍公司的下 游廠商,被告是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專案股東,所以 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借用被告的票開給訴外人苙龍公司 。被告是出於善意幫助訴外人苙龍公司,原告也知道這件 爭情,而且第一、二張票,訴外人苙龍公司也有兌現第一 、二張票給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有要求訴外人苙龍公司 自己要支付票款。被告訴訟代理人原先要開立萬豐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的支票,因為本建築案件關係已經被退票,所 以被告訴訟代理人個人才向被告借票給訴外人苙龍公司用 以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才可以繼續施工。後來發現訴外 人苙龍公司惡意欺騙云云。 ②被告以其與訴外人苙龍公司間之事由對抗原告,係以其與執票人( 即原告) 之前手苙龍公司間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與前開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規定不符,自不得以苙龍公司惡意欺騙,由對抗原告。且依被告所述被告是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專案股東,所以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借用被告的票開給訴外人苙龍公司。被告是出於善意幫助訴外人苙龍公司,被告訴訟代理人原先要開立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支票,因為本建築案件關係已經被退票,所以被告訴訟代理人個人才向被告借票給訴外人苙龍公司用以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才可以繼續施工。並未能証明原告係惡意取得系爭票據。而被告既在票據上簽名,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被告亦無法舉證證明原告收受系爭支票時為惡意取得,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之上開抗辯,自無足取,被告依法自應對原告負票據法上之發票人責任。 六、再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票款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新台幣) ││ │ │提示日│ │ │ │├──┼───┼───┼───┼─────┼─────┤│ 1 │林亞惠│100年 │HM1479│板信商業銀│500000元 ││ │即閣徠│02月25│355 │行華江分行│ ││ │餐坊 │日 │ │ │ ││ │ ├───┤ │ │ ││ │ │100年 │ │ │ ││ │ │02月25│ │ │ ││ │ │日 │ │ │ │├──┼───┼───┼───┼─────┼─────┤│ 2 │林亞惠│100年 │HM1479│板信商業銀│500000元 ││ │即閣徠│03月25│356 │行華江分行│ ││ │餐坊 │日 │ │ │ ││ │ ├───┤ │ │ ││ │ │100年 │ │ │ ││ │ │03月25│ │ │ ││ │ │日 │ │ │ │├──┼───┼───┼───┼─────┼─────┤│ 3 │林亞惠│100年 │HM1479│板信商業銀│500000元 ││ │即閣徠│04月25│357 │行華江分行│ ││ │餐坊 │日 │ │ │ ││ │ ├───┤ │ │ ││ │ │100年 │ │ │ ││ │ │11月30│ │ │ ││ │ │日 │ │ │ │├──┼───┼───┼───┼─────┼─────┤│ 4 │林亞惠│100年 │HM1479│板信商業銀│500000元 ││ │即閣徠│05月25│358 │行華江分行│ ││ │餐坊 │日 │ │ │ ││ │ ├───┤ │ │ ││ │ │100年 │ │ │ ││ │ │11月30│ │ │ ││ │ │日 │ │ │ │├──┼───┼───┼───┼─────┼─────┤│ 5 │林亞惠│100年 │HM1479│板信商業銀│500000元 ││ │即閣徠│06月25│359 │行華江分行│ ││ │餐坊 │日 │ │ │ ││ │ ├───┤ │ │ ││ │ │100年 │ │ │ ││ │ │11月30│ │ │ ││ │ │日 │ │ │ │├──┼───┼───┼───┼─────┼─────┤│ 6 │林亞惠│100年 │HM1479│板信商業銀│800000元 ││ │即閣徠│07月25│360 │行華江分行│ ││ │餐坊 │日 │ │ │ ││ │ ├───┤ │ │ ││ │ │100年 │ │ │ ││ │ │11月30│ │ │ ││ │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