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634號法定代理人 高婷婷 訴訟代理人 林偉修 被 告 胡裕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全日新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高婷婷即全日新工程行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全日新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全日新公司」)、高婷婷即全日新工程行分別執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支票各1 紙。詎原告於屆期提示後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各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票款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票款,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額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附表: ┌─┬─────┬─────┬──────┬──────┬──────┐ │編│ 支 票 │ 發票日期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銀 行 │提示退票日期│ │號│ 票據號碼 │ │(新 臺 幣)│ │ │ ├─┼─────┼─────┼──────┼──────┼──────┤ │01│AD0000000 │100.06.20 │ 150,000元│永豐商業銀行│100.06.20 │ │ │ │ │ │新北市新莊區│ │ │ │ │ │ │思源分行 │ │ ├─┼─────┼─────┼──────┼──────┼──────┤ │02│AD0000000 │100.06.03 │ 68,500元│永豐商業銀行│100.06.03 │ │ │ │ │ │新北市新莊區│ │ │ │ │ │ │思源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