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調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固漏水修繕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淑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調字第389號聲 請 人 黃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保固漏水修繕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書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陳報系爭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此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之徵收標準繳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