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8號原 告 鄭培璋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 告 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陽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吳志勇律師 張威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5 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