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49號上 訴 人 鄭維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後,尚欠新台幣肆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