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1702號原 告 李文岑即興勝油漆工程行 被 告 李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9日委託原告至新北市○○區區○路000號9樓油漆施工(下稱系爭工程),書面約定價格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於102年4月9日完工後, 被告拒絕給付尾款50000元,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 不理,為此,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有油漆前及油漆後之照片可證明工作有完成,且報價單上有約定工作內容。 (乙)有些細節無法從照片辨識,且有些瑕疵亦非原告所造成,被告所提照片過於主觀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否認原告承攬工作有完成。原告之工程有瑕疵,被告有請監工,有監工建議改善事項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05條 定有明文。再依兩造所不爭執之興勝油漆工程行報價單係記載:施工內容-門框、門片、牆壁、天花板。施工天數-20天。施工材料-得利ICI乳膠漆、烤漆施工價格- 200,000。合計金額-200,000(不含稅)。付款方式-1.批土完成:付70,000、2.底漆完成:付30,000、3.全部完成:付90,000、4.修補完成:付10,000各等語,此有該報價單在卷可稽(支付命令卷第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又系爭工程因原告未依約完成油漆工程,被告已另委託訴外人宏新工程許照宗之油漆工班接手進行後續油漆工程等情,業據被告提出契約、匯款申請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通話明細清單、後續接手工班施作照片、系爭工程後續接手前現場照片等件為證。參以系爭工程如確係全部完成,被告即無再另委託訴外人許照宗接手系爭工程之理。綜上所陳,自堪認被告前揭所辯系爭承攬工作並未全部完成乙節,為可採取。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