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86號上 訴 人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麗蘭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