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63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被 告 東方華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2636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11月27日下午1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100年9月11日起至板院輔100司執字第65923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83,958元,及其中 新臺幣62,569元自民國9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執行費用新臺幣677元範圍內,按月將邱楚蓉每月支領勞務報酬(含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3分之1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