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230號原 告 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之椒小吃店等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吳承鴻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對被告吳承鴻部分之訴。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吳承鴻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