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原 告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訴訟代理人 陳美瑄 被 告 郭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板簡字第18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零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 101 年 9 月 20 日起至 102 年 3 月 1 日止,受僱於原告公司擔任勤務課長職務,業務內容包括代表僑福保全公司收取保全服務費,同時兼負責收取訴外人僑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潔費等業務,其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或同年 12 月 1 日之某日,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德路之「冠德住易 B 社區」警衛亭 內,向該社區主任委員收取 101 年 11 月份之保全服務費 新臺幣(下同) 92000 元、清潔費 30050 元等款項後,竟因需款孔急,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代收款項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挪作他用,嗣因僑福保全公司查帳後發現短少 1 個月之清潔費及保全服務費,始循線得知上 情,而被告前開犯行,業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 102 年度易字第 2042 號刑事判決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捌月確定在案,而被告之侵權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1220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 本票、確認書、支出請款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