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77號原 告 陳俊弘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複代 理 人 蔡家瑋律師 被 告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燕雪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複代 理 人 白乃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