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司板調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調字第235號聲 請 人 生洋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灣蘭業創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所提兩造契約第四條約定,雙方如因本約涉訟,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