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56號原 告 楊清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振企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追加被告許双信、俊昇實業有限公司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營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3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或檢附被告現住所戶籍謄本,依法聲請 公示送達,該裁定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