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6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惠鈴(原名黃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 安 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