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53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執中即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