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75號原 告 方金鳳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被 告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