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長恒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