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16號原 告 林俊寬 訴訟代理人 余文慧 被 告 勝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昭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莊雅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