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175號原 告 廖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樹德即大吉汽車商行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大吉汽車商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