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226號原 告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玲娜 訴訟代理人 陳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公司區分所有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