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文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109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